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了陕西延长石油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“4·18”北洛河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。
据悉,这是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,陕西省省级层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,通过该案的实践,对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积极意义。
会议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张大昌主持,“4·18”北洛河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成员、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代表、赔偿义务人陕西延长石油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代表参加了会议,并邀请了陕西省检察院代表、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代表、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参加会议。
磋商会上介绍了该案案由、损害事实、赔偿的依据理由、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;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评估结论作了说明;赔偿义务人陕西延长石油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对评估结论发表了意见;磋商小组成员和本次会议受邀参与人分别发表了意见。会议就该案生态损害事实、程度、赔偿责任及承担方式等焦点问题基本达成一致。
“生态环境,谁污染,谁赔偿;谁损害,谁修复。”这次磋商会议的组织召开,真正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,让“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”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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